科技改变了生活,很多人提到这句话,想到的都是刷抖音,叫外卖,网络叫车,各种智能程序,几乎彻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。
这些改变,都是我们能切实感受到的,但科技的发展是全面的,除了消费端,我们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。
其中试管婴儿,就是其中一项非常伟大的进步,它让那些生育有困难的夫妻,可以获得自己的孩子,无论从哪个方面说,这都是一项巨大的福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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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冻卵、人工授精、试管婴儿等这些技术,都是直接挑战和改变了人类的基本繁衍,可能会产生巨大的伦理和道德问题,在这方面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,我国也有相关立法,对这一块做出了明确的规定。
韩女士和丈夫李先生,结婚五年都无法生育,于是决定去医院做试管婴儿技术,在签署了一系列文件之后,事情进行的还算顺利。
要把胚胎放入到韩女士体内的时候,韩女士因为前面的操作,身体有炎症,医生建议等炎症消了之后,在把胚胎放回体内,目前放置于液氮之内冷冻。
但谁也没想到,在等待的这段时间里,韩女士的丈夫却突然遭遇工伤死亡,巨大的悲痛,让韩女士把所有的希望,都寄托在了胚胎上面,希望能把胚胎放入体内,生下自己和丈夫的孩子。
但韩女士万万没想到,医院却拒绝为韩女士做这个手术,医院的理由有两点,一个是手术需要配偶签字,但现在韩女士配偶无法签字。
第二个理由是,原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》,表示该文件明确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。
韩女士无奈之下,只能把医院给起诉了,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,针对医院的两条理由韩女士认为,一定要配偶签字,纯属医院故意设置障碍,逃逃避责任。
第二个法律文件,韩女士并不是单身,而且在当初做这个手术的时候,自己还是有配偶的,现在处于丧偶状态,并不能单纯的,机械的认为属于单身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韩女士希望有个自己的孩子,是人之常情,而且当初和医院签署的合同,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,而且法规中的单身女性,并不符合韩女士这种特殊情况。
最终法院判决,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,为韩女士施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,医院不服上诉至中院,经过审理后,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。
韩女士终于完成了自己做母亲的梦想,对丈夫的思念也有了依托的对象,等到孩子出生之后,韩女士又把丈夫原来的单位给告了。
丈夫的工伤赔偿已经赔了和领取了金额共计154万元,为什么韩女士又把相关单位给告了呢,韩女士起诉的是抚养费,当时领取工伤的时候,韩女士还没孩子,如今有了孩子,韩女士决定起诉要抚养费。
这个事在法律界是个空白领域,民法典对于胎儿有继承权和相关权利是有明确规定的,民法典第十六条 【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】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是,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
但韩女士的情况很特殊,在丈夫因工伤死亡赔偿的过程中,韩女士的孩子并不是胎儿,而是在液氮中的胚胎,这个目前还只能定义为民法上的“物”。
另外公司还提出,这个事情,还会引发道德风险,因为韩女士还有几个胚胎在医院,如果这次领取了抚养费,那么以后可能还会继续把其他胚胎,变成孩子。
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,本案本质上就是民间所说的遗腹子的情况,只不过当时情况有些特殊,不是在妈妈肚子里,而是在液氮中,但这个不影响事情的性质,现在孩子已经出生,应当按照正常出生的婴儿对待。
关于道德风险问题,法院认为,目前抚养一个孩子,所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和财力,跟这点抚养费比起来微不足道,不可能为了这点抚养费,而故意去多生孩子。
最终法院判决,被告支付韩女士抚养费15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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